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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贫困村贫困户帮扶措施大全-足球推荐网

阅读次数: 作者:网站管理员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6-1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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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教育救助(21项)
  (一)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给予就学扶助,标准为:学前班500元/人/年。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二)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给予就学扶助,标准为:小学初中800元/人/年。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三)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申请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1000元/人/年、初中生1250元/人/年。(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皖财教〔2014〕4号)
  (四)中央财政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利辛县为亳州市试点县,标准为800元/人/年(一年按200天计算)。(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88号)
  (五)按照国家规定,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免除学杂费。(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六)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给予就学扶助,标准为:高中1000元/人/年。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七)对具有正式学籍并就读于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建档立卡的学生,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标准平均为2000元/人/年。(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和高中阶段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 〔2015〕380号)
  (八)对亳州市户籍就读于全日制学校的在籍高中阶段建档立卡的学生,可在各县区指定银行办理最高2000元/人/年的就学扶助贷款。(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县级审批)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扶助工作的意见》亳政秘〔2014〕133号)
  (九)按照国家规定,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十)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事业收入的5%资金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十一)就读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年。(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和高中阶段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2015〕380号)
  (十二)就读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
  (十三)从2016年秋季入学开始,安徽省粮食系统分两批从省内定向招生、定向培养200名中、高职安徽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就读、定向就业(主要面向县级中心粮库)。同时,在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奖学金等方面给予定向生定额补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发改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系统双百贫困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粮人联〔2016〕8号)
  (十四)金融机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其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为12000元,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延长助学贷款期限至20年、还本宽限期3年。(由学生向当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省开发银行审批发放)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助〔2016〕1号)
  (十五)对亳州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在籍在读的首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贫困大学生和大学新生,实施一次性就学扶助,标准为2000元/人/年。(由学生向当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扶助工作的意见》亳政秘〔2014〕133号)
  (十六)就读于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并到高校报到就读),落实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一次性发放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一次性发放1000元/人。(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教基金会〔2012〕10号)
  (十七)对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给予资助,标准为: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安徽省残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
  (十八)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由学生向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安徽省残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
  (十九)“千所村级小学提升工程计划”,2016年实现贫困村全覆盖。特岗教师分配向贫困村教学点倾斜。到2018年底,实现全市贫困村幼儿园全覆盖,适龄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5%。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二十)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寄宿制学校运转困难。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障贫困地区农村儿童就近入学。(由学校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扶贫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
  (二十一)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16年起,按600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切实保障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由学校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扶贫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
  二、强化医疗救助(10项)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由贫困户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二)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由重点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即时结算)
  (《亳州市民政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社局 亳州市卫计委关于印发2015年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社救字〔2015〕37号)
  (三)2015年新农合调整补偿政策,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由申请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即时结算)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25号)
  (四)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
  1.谯城:普通疾病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3000元;重大疾病按70%救助,年封顶线6000元。
  2.涡阳:普通疾病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15%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3000元;重大疾病按70%救助,年封顶线6000元。
  3.蒙城:普通疾病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6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3000元;重大疾病按70%救助,年封顶线6000元。
  4.利辛:普通疾病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7000元;重大疾病按70%救助,年封顶线7000元。(由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即时结算)
  (各县区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
  (五)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
  1.谯城、涡阳:普通疾病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80%救助,封顶线5000元;重大疾病按100%救助,年封顶线谯城10000元,涡阳8000元。
  2.蒙城:普通疾病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100%救助,封顶线5000元;重大疾病按100%予以救助,年封顶线10000元。
  3.利辛: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90%救助,年封顶线9000元。(由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即时结算)
  (各县区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
  (六)患重特大疾病的其他贫困对象的医疗救助。
  1.谯城:起付线2万元,超出部分按70%救助,年封顶线4000元。
  2.涡阳:起付线2万元,超出部分按60%救助,年封顶线4000元。
  3.蒙城:起付线2万元,超出部分按70%救助,年封顶线3000元。
  4.利辛:起付线7000元,超出部分按70%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由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即时结算)
  (各县区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
  (七)实施临时救助。
  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
  (1)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救助;
  (2)累计自费费用10001-20000元的,给予4倍救助;
  (3)累计自费费用20001-30000元的,给予6倍救助;30001-40000元的,给予8倍救助;
  (4)累计自费费用40000以上的给予10倍救助。
  3.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救助。(由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亳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八)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户特别救助。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由家庭或个人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十) 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由本人向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提出报销申请)
  (《亳州市卫计委关于印发2015年亳州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亳卫〔2015〕48号)
  三、实施社保兜底(9项)
  (一)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由贫困户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及时协助帮扶对象申请落实高龄津贴政策(80—84岁,100元/人/年;85—99岁,200元/人/年;100岁及其以上,3600元/人/年)。(由个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关于落实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民福〔2012〕261号)
  (三)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予以全额补贴。县区财政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金,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予以补贴。(由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亳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亳政秘〔2015〕62号)
  (四)及时协助符合条件农村五保对象申请落实特困供养护理补贴(半自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由个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2015〕263号)
  (五)自2016年2月份起,将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1000元/人/月提高至1300元/人/月。提标后的新增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实行打卡发放。(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关于调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民福〔2016〕24号)
  (六)及时协助农村五保对象申请落实五保供养待遇,标准为:分散供养3150元/人/年,集中供养4150元/人/年。(由个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等四项民政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福〔2016〕46号)
  (七)自2016年4月起,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2400元调整到年人均3150元,平均年人均补差提高不低于2268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在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弥补。(由低保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亳政秘〔2016〕73号)
  (八)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对象。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增发保障金。(由低保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
  (九)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困难家庭,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由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
  四、强化涉残救助(7项)
  (一)帮助有需求的贫困户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生活救助资金(低保户:一、二级800元/人/年;三级400元/人/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由低保户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安徽省残联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
  1.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全省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及住院补助。药费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住院补助标准为4000元/人/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3.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每名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为每名聋儿配发助听器2台,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2)脑瘫儿童。为每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3)孤独症儿童。为每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4)智力残疾儿童。为每名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每人12000元标准,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6)辅助器具。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安徽省残联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
  (三)彩票公益金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每例补贴1200元、大腿假肢每例补贴3000元;装配膝离断或髋离断假肢平均每例补贴5000元;装配装饰或功能性上肢假肢平均每例补贴4500元;装配矫形器每例补贴1500元;补贴资金的60%用于假肢矫形器原材料采购,40%用于补贴装配服务费(筛查、评估、制作、训练、随访等)。(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工作的通知 》皖康复办〔2015〕11号)
  (四)为贫困低视力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平均每人补贴1000元,其中,90%用于购置辅助器具,10%用于补贴适配服务费(包括评估、适配、使用指导等)。(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低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施办法》)
  (五)亳州市为50名贫困重度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项目平均每人补贴3000元,其中90%用于购置辅助器具,10%用于补贴适配服务费(包括评估、适配、使用指导等)。(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贫困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施办法》)
  (六)为就业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亳州市为15名就业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项目平均每人补贴10000元,其中90%用于购置辅助器具,10%用于补贴适配服务费,包括评估、适配、使用指导等。(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就业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施办法》)
  (七)对有瘫痪卧床或精神疾病人员的贫困家庭,每户每年给予1000元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五、加强就业援助(7项)
  (一)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由贫困户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
  (二)对2016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贫困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52号)
  (三)开展“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对在中、高职院校就读的贫困户子女给予资金补助,并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学年3000元。(由贫困生通过全国雨露计划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四)对有劳动意愿且主动接受培训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每人补贴费用原则上不少于5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补贴200元。(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五)对符合条件、有驾驶意愿的孤儿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培训费用采取市财政补助、驾校补贴的办法解决。其中,市财政补助1000元/人,不足部分由亳州建投驾校给予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亳州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孤儿参加驾驶员培训的通知》)
  (六)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引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针对贫困劳动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16—59周岁的贫困人口)开展订单定向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贫困劳动者生活费补助;培训后根据到企业就业人数给予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由本人向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提出申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
  (七)支持贫困户子女到皖江地区企业或职业院校参加“工学一体”就业就学,在学校学习期间,企业给予生活费补助;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给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务工补助;就业就学完成后,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通过贫困户子女的一技之长、自我发展帮助家庭脱贫。(由学生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
  六、发展特色种养业(5项)
  (一)由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驻村工作队负责,帮助贫困户流转土地,支持其种植蔬菜大棚或大蒜、池藕、中药材等,并协调免费提供种子及种植技术服务。
  (二)由贫困户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发展阳光棚(占地0.6亩)专项资金6000元,并提供种植技术服务。
  (三)由牵头帮扶单位负责会同其他帮扶单位共同出资,支持贫困户发展养羊业(如波尔山羊)等,并协调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四)到2015年,力争每个有条件的贫困农户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至少参与1项增收项目;每个重点县县城建有1个以上规范化批零兼售农贸市场,所属40%以上的乡镇建有规范化的农贸市场。到2020年,初步构建特色支柱产业体系和新型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4〕19号)
  (五)各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片、示范村、示范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在31个贫困县、3000个贫困村,在绿色增产关键技术物化补贴上给予重点倾斜。(由贫困村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
  七、建设光伏电站(6项)
  (一)2015-2020年,用6年时间在31个重点县建设光伏电站96万千瓦,实现受益贫困户家庭年均增收3000元左右,受益贫困村集体年均增收6万元左右。具体任务如下:
  1.在31个重点县选择1000个贫困村,每个村建设1座6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共计6万千瓦。
  2.在31个重点县选择30万户贫困户,每户建设1个3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共计90万千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
  (二)光伏电站建设资金来源。
  1.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帮扶单位支持、贫困村自筹等办法筹资。
  2.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省级补助、市县安排(市、县两级出资比例由各市自定)和贫困户自筹各1/3的办法筹资。省级补助部分从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50%,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
  (三)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自筹部分资金,可以通过扶贫贴息贷款和社会各界支持等途径解决;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自筹部分资金,可以通过自身出资、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和社会帮扶等途径解决。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对屋顶或庭院不适合建设的,可以按照村级光伏电站选址条件集中联户、以村带户等方式建设,实行分户收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
  (四)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省级补助(8000元/户)、市县安排和贫困户自筹各1/3的办法筹资。其中,市、县安排部分按1:3比例分担,市财政给予2000元/户补助。(由贫困户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五)我市所有光伏扶贫电站(含贫困村和贫困户),均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和加快推进光伏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亳政办秘〔2014〕132号)规定,享受每度电0.25元补贴,自建成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连续补贴6年。补贴资金用于电站建设投资还款来源。(由贫困村、贫困户直接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补贴申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补贴的通知》亳政秘〔2016〕5号)
  (六)除市直部门帮扶的贫困村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为60千瓦)市财政按照投资总额的1/3予以补助外,再给予全市所有贫困村每村4万元的光伏电站建设补贴,由市财政直接保障。(由贫困村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补贴的通知》亳政秘〔2016〕5号)
  八、实施易地搬迁(2项)
  (一)根据搬迁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5号)
  (二)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解决。一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二是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政府向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四是由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5号)
  九、推进贫困户危房改造(2项)
  (一)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政府实行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由危房户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改造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5号)
  (二)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5号)
  十、畅通农村道路(2项)
  (一)部省补助标准。从2016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通过部省补助、市县整合、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等多种渠道解决建设资金。
  1.县乡公路畅通工程。
  ①县级公路畅通工程。部、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60万元/公里、省级贫困县70万元/公里、国家级贫困县8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
  ②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部、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4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
  2.乡村道路畅通工程。
  ①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部、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1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
  ②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部、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
  ③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皖北平原地区每个自然村50户以上)道路硬化工程。部、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和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2015〕133号)
  (二)市级补助标准。
  市政府按照新、改建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每公里10万元,撤并建制村道路硬化和贫困村中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每公里1万元,其中贫困村中通往村部、学校或新村规划点的主干道提高到每公里5万元(市级定点帮扶村在此基础上另行增加8万元),已建成道路路肩培护每公里5000元的标准安排落实市级以奖代补资金。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不予补助。(由贫困村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亳政秘〔2016〕122号)
  十一、实施饮水安全救助(2项)
  (一)入户初装费用。
  在国家下达计划内的用水户入户,入户费用按照国家补助的标准计收。其中:
  1.涡阳县、利辛县享受西部优惠政策,中央投资占80%,省级占10%,县级占10%,入户初装费用为60元/户。
  2.蒙城县、谯城区不享受西部优惠政策,中央投资占60%,省级占20%,县级占20%,入户初装费用为蒙城县120元/户、谯城区160元/户。(由贫困户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亳州市水务局关于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费用收取的意见》亳水农〔2014〕14号)
  (二)再次接入费用。
  不在国家当年下达计划内的用水户入户,主管网由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厂,由水厂经营者实施入户的,按情况收费:
  1.单户铺设管道入户长度不大于30米的,按每户550元收取入户费。
  2.联户铺设管道入户每户平均长度不大于30米,按每户500元收取。
  3.铺设管道长度超过30米以上的,安装费用由用水户与水厂经营者协商确定。(由贫困户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亳州市水务局关于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费用收取的意见》亳水农〔2014〕14号)
  十二、推进农村电网改造(2项)
  (一)对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10度/户/月免费用电基数。(由低保户或农村五保户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公司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电营销〔2012〕614号 )
  (二)对建设村光伏电站和户光伏电站的贫困村、贫困户,做到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3千伏安。到2018年底,基本解决农村电网“卡脖子”、“低电压”等突出问题,实现农村电网改造全覆盖,供电自动化、信息化和普遍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由贫困村、贫困户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十三、加大财政扶贫投入(5项)
  (一)重点县要将省下达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0%以上用于贫困村,非重点县要将下达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部用于贫困村。要逐步提高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和到户资金的比例,使贫困户直接受益。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农〔2015〕453号)
  (二)加大对贫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省级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贫困县及所在设区市,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其他有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市县两级政府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对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
  (三)各部门现有的普惠性项目,在政策无特别规定前提下,加大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力度,特惠用于脱贫攻坚。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
  (四)创新资产收益脱贫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
  (五)对市县沉淀1年以上未使用的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县级沉淀1年以上未使用的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由市级扶贫部门商市级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
  十四、强化金融扶贫(6项)
  (一)重点县可在全县范围内选择农户投保意愿强烈,投保率达到30%以上,对促进本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1种主导型特色优势农产品开展保险。对重点县的主导型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原则上投保率为30%,省财政补助保费30%,投保率每增加2个百分点,省级财政补助比例相应提高1%,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40%,且不高于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通知》财金〔2014〕1368号)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产发展意愿、就业创业潜质、一定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由贫困户向当地金融机构直接申请)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办〔2015〕37号)
  (三)各县(市、区)可统筹安排扶贫资金对获得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的贫困户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础利率。在贫困户还清贷款后,由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打卡到户。同一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办〔2015〕37号)
  (四)对按期还款的农户,提升信用评级,享受基础利率和利息补助;除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按期还款的贫困户,不得再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对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乡(镇)、行政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后组织清收,直至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办〔2015〕37号)
  (五)大力支持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内、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按基础利率给予贴息支持。(由贫困户直接向所在地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金融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
  (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吸纳贫困户脱贫致富情况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按每吸纳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贷款进行累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个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贷款额度50万元(含)以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用信用方式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推进金融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
  十五、强化双包工作落实(16项)
  (一)单位包村的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协助监督、检查各类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走访贫困村,开展调查研究和送温暖活动。
  2.根据贫困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贫困村科学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促进贫困村整体脱贫。贫困村不脱贫,包村帮扶单位不脱钩。
  3.发挥单位优势,统筹各类资源帮助贫困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贫困户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根据当地实际,帮助贫困村培育和发展稳定增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帮助改善贫困村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公共基础设施;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帮助贫困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确定一名事业心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常年驻村帮扶。其中,市、县(区)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部分中央、省驻亳单位按照选派干部的标准选拔的驻村帮扶干部,将作为全省第六批选派干部担任贫困村第一书记或书记。选派干部的具体条件为:中共党员、3年以上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提倡市选派县处级后备干部、县(区)选派科级后备干部。驻村帮扶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大学生村官组成驻村扶贫工作队,由驻村帮扶干部任队长。驻村工作队由各级组织、扶贫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扶贫部门具体负责,帮扶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亳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共亳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的实施意见》亳扶组〔2014〕1号)
  (二)干部包户的职责。
  1.在单位驻村干部和乡(镇)、村干部的指导与协助下,了解掌握贫困户家庭情况及致贫原因等。
  2.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帮助制定具体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
  3.定期走访贫困户,帮助解决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使其尽快脱贫致富。
  (《亳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共亳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的实施意见》亳扶组〔2014〕1号)
  (三)贫困村的贫困户,经驻村干部核实后,由包村帮扶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含管理单位)干部职工进行结对帮扶,厅级干部一人联系3户,处级干部一人联系2户,科级及以下干部一人联系1户,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对包村帮扶单位人员编制少,不能全部包扶贫困户的,由所在乡(镇)、村干部负责联系。非贫困村的贫困户由县(区)、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的原则,由所在乡(镇)、村统筹安排联系人。帮扶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要分别填写到国家统一印制的《贫困户登记表》和《扶贫手册》上。
  (《亳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共亳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的实施意见》亳扶组〔2014〕1号)
  (四)非贫困村以乡镇为单位派驻工作队,其中要在每个非贫困村明确1名扶贫专干,工作队长和扶贫专干由县区直单位选派。每个贫困户明确1名帮扶责任人。省直机关所包村由各县区明确一个县区直单位配合开展工作,非贫困村包村单位为扶贫专干所在单位。实行包村单位、扶贫工作队队长年终述职制度。驻村工作队长吃住在村。
  (《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亳办〔2015〕66号)
  (五)驻村工作队由包村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以下简称驻村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有关人员组成,队长由驻村干部担任。每批驻村工作队任期为3年。
  (《安徽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
  (六)驻村工作队的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根据所驻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5.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7.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8.协助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和资金。
  (《安徽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
  (七)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职责。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建档立卡的数据更新;
  3.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4.负责安排和管理工作队工作经费;
  5.负责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6.定期向包村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镇)、县级组织、扶贫部门以及派出单位报告。
  (《安徽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
  (八)驻村工作队队长要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一周以内的,要经乡(镇)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经乡(镇)批准,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驻村工作队队长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的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上述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
  (《安徽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村单位经书面申请同级组织、扶贫部门批准,可对驻村工作队队长进行调整更换:
  1.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2.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4.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安徽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
  (十)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各级组织、扶贫部门要结合定点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驻村工作队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
  (《安徽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
  (十一)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由包村单位给予每人每月600元伙食补助。驻村期间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包村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乡(镇)、村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安徽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
  (十二)每年安排每个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5000元。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片区县,皖北三市九县的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从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由驻村工作队所在县级扶贫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报账。
  (《安徽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
  (十三)建立查岗制度。各市、县(区、市,下同)扶贫办要督促各级包村帮扶单位的驻村干部到岗到位,对不能实际驻村工作的干部挂名情况要进行清理,确保驻村干部能按规定驻村。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查岗制度,县扶贫办定期查岗每月不少于一次,同时进行不定期查岗;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要将查岗情况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要对各县查岗工作进行督促,并建立查岗工作档案。查岗情况作为驻村干部尤其是驻村工作队队长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一年内两次被查不在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县扶贫办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驻村干部所派单位通报。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扶办〔2015〕23号)
  (十四)各县扶贫办要牵头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要听取一次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经常听取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与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联络和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扶办〔2015〕23号)
  (十五)为保障驻村帮扶干部在贫困村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更加安心工作,经研究,各县(市、区)扶贫办要比照选派干部的做法,为不担任第一书记的驻村帮扶干部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第一书记已由各地选派办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亡保险),所需费用由各县解决。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尽快为驻村帮扶干部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皖扶办函〔2015〕18号)
  (十六)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每个行政村每年安排5万元财政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办公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亳发〔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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