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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足球推荐网

阅读次数: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2-1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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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现就清理规范全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实施方案》,纳入国家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65项,涉及我省的有56项。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56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6项,整合23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34项。

     (一)保留26项。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2.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3.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4.水利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环境保护部门1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6.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7.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1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8.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9.公安(消防)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0.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11.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2.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13.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3项为8项。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2.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3.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4.林业部门2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1.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2.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4.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将清理规范工作作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认真实施。要做好清理规范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二)省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同一个内设机构承办,并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办理,限时办结(有定额管理的,依定额管理)。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能由地方审批的原则上一律下放,并推进相关法规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要抓紧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有关部门审批系统的对接工作。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要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沟通,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位。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由同一层级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安徽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安徽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序号

管理部门

事项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审批部门

备  注

一、保留事项(26项)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5〕992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省交通运输厅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

省交通运输厅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

10

省交通运输厅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

省港航管理局

11

省国土资源厅

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12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征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13

省国土资源厅

供地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市、县或上级人民政府

14

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5

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6

省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3〕3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7

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8

省气象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9

省气象局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20

省发展改革委

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0〕73号)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1

省发展改革委

节能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22

省公安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安徽省消防条例》

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3

省国家安全厅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安全机关

24

省民委(省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市、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25

省水库移民管理局

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省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

26

省人防办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省、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整合事项(23项整合为8项)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5至6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5至6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市、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7至9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市、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7至9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7至9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市、县级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0至11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市、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

10至11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2

省水利厅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3

省水利厅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4

省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主管机关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5

省水利厅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6

省水利厅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16至17项合并为“取水许可”

17

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6至17项合并为“取水许可”

18

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9

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0

省文物局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1

省文物局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2

省林业厅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2至2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3

省林业厅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2至2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

1

军队有关部门

贯彻国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动员法》

县级以上军事机关、国防动员工作主管部门

2

军队有关部门

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8号)

有关军事机关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1

省安全监管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省安全监管局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3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4

省气象局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5

省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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