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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足球推荐网

阅读次数: 作者:网站管理员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1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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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7日

 

 

亳州市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1398号)、《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亳政办秘〔2016〕21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涉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
  上级财政安排需市级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涉企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涉企资金管理坚持“程序严格、分配规范、权责匹配、绩效优先、管理透明”原则。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的涉企资金应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有涉企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涉企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六条 涉企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安排分配
  第七条 每年市级预算安排的需进行二次分配的涉企资金,主管部门须于2月底前进行申报,3月底前完成资金的拨付,否则将一律不予安排项目资金。上级补助资金,需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上级组织项目申报需财政部门会签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上报时间3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财政部门(上级规定上报时间少于30日的,7日前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主管部门应按照申报审核全程留痕的要求,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的审核意见,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
  第九条 涉企资金实行分类和分项管理相结合,并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监管。
  第十条 涉企资金安排应主要采取“借转补”和事后奖补的方式使用。
  第十一条 市级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的涉企资金,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申报指南。
  市直部门、县区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市属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等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报送。
  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筛查、组织评审、项目公示、集体研究等程序,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涉企资金绩效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要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涉企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涉企资金安排使用及监管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涉企资金的设立申请、指南发布、项目审查、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并对项目真实性和资金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涉企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切块下达的涉企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县区财政部门要配合县区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涉企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涉企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规定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涉企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涉企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指南、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企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企资金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切块下达的涉企资金,由县区按照本办法安排分配、责任划分、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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