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7日
亳州市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1398号)、《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亳政办秘〔2016〕21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涉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
上级财政安排需市级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涉企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涉企资金管理坚持“程序严格、分配规范、权责匹配、绩效优先、管理透明”原则。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的涉企资金应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有涉企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涉企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六条 涉企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安排分配
第七条 每年市级预算安排的需进行二次分配的涉企资金,主管部门须于2月底前进行申报,3月底前完成资金的拨付,否则将一律不予安排项目资金。上级补助资金,需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上级组织项目申报需财政部门会签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上报时间3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财政部门(上级规定上报时间少于30日的,7日前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主管部门应按照申报审核全程留痕的要求,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的审核意见,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
第九条 涉企资金实行分类和分项管理相结合,并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监管。
第十条 涉企资金安排应主要采取“借转补”和事后奖补的方式使用。
第十一条 市级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的涉企资金,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申报指南。
市直部门、县区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市属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等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报送。
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筛查、组织评审、项目公示、集体研究等程序,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涉企资金绩效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要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涉企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涉企资金安排使用及监管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涉企资金的设立申请、指南发布、项目审查、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并对项目真实性和资金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涉企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切块下达的涉企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县区财政部门要配合县区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涉企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涉企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规定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涉企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涉企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指南、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企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企资金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切块下达的涉企资金,由县区按照本办法安排分配、责任划分、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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