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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足球推荐网

阅读次数: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1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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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1日

 

 

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用地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落地到市属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20万元/年。

    第二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8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9万元奖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亩均投资强度依据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条 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在此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000元奖励,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四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的奖励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30%;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将奖励资金总额的60%拨付给投资方指定的工程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不符合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入驻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由各载体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开工和竣工时限。根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限: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10个月内竣工(全部建筑单体结构封顶,下同);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不含)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20个月内竣工;总规划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30个月内竣工。

    第七条 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在约定的开工时限内每提前1天开工,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

    第九条 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给予其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新建工业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给予单独供地的新建工业企业用工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对新录用200人以上且连续用工6个月以上的工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直补到企业,累计补贴12个月。

第四章 工业大项目

    第十三条 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第十四条 给予工业大项目生产性厂房建设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第四层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第五层每平方米奖励250元,六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对中药提取物类等项目单层超过8米的生产性厂房按两层计算。

    第十五条 工业大项目在约定时限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设备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5%的奖励;设备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0%的奖励;设备投资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5%的奖励;设备投资4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0%的奖励;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5%的奖励。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条规定与我市出台其他产业政策雷同的,选择从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高、  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比照本规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本文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亳政〔2011〕5号)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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